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4
四、基金资产保管 ································································································ 7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9
六、交易安排 ·····································································································10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 11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3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6
十、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8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0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22
十七、禁止行为 ··································································································23
十八、违约责任 ··································································································24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24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 2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6
二十三、其他事项 ·······························································································26
托管协议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发行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托管协议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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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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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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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托管协议
开立并管理。
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托管协议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
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确认。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
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传真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
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托管协议
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买空、卖空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
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托管协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资
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规定。
(二)申购、赎回资金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现金分红
托管协议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1)债券估值方法: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托管协议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和 B 类、E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分别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本基金 A 类和 B 类、E 类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托管协议
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托管协
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托管协议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和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 10%;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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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 10%;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9、15、16 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E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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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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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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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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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按有
关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
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方法如下:
(1)B 类基金份额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2)E 类基金份额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托管协议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
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
托管协议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
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
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而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因履行本协议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另一方进行追索。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托管协议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小项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
人承担 30%;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
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托管协议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